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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参加省级产业工会第五期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障的通知

[发布者]:校工会  [发表时间]:2018-11-16  [来源]:  [浏览次数]:
各分工会:
根据《浙江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产业工会第五期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总工办发[2018]81号)精神,为做好第五期的参保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对象
第五期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障参保对象重点为已参加浙江省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教职工会员。上述人员按照自愿原则,申请参加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障。学校事业编制教职工,可根据自身需要,自愿申请参加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障。
二、保障期限
第五期职工大病互助医疗保障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的1月1日零时至2019年的12月31日24时止。
三、缴费标准
第五保障期缴费标准为每人每份100元,每人限保一份。
自愿参加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障的教职工会员,个人缴纳50元/人,工会组织补助50元/人。
四、保障待遇
保障
项目
补助标准
保障待遇
一般
住院
补助
1.累计住院6天(含)以内的,一次性补助300元;
2.累计住院超过6天的,50元/天,最多补助40天,最高补助2000元。
1.仅一般住院,最少补助300元,最高补助2000元;
2.患重大疾病的,同时享受重大疾病补助和一般住院补助,最高补助27000元;
3.大额医疗费用的,同时享受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和一般住院补助,累计最高可补助12000元;
4.重大疾病补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不能同时享受。
重大
疾病
补助
首次确诊罹患规定的30种重大疾病且住院治疗的,一次性补助25000元,但未发现颈部淋巴结以外转移的甲状腺癌,一次补助15000元。
大额
医疗
费用
补助
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按规定由个人支付的自理、自付(负)费用和使用浙江省大病保险特殊用药费用的累计总额(多次住院可累计)在5000.01-30000元之间的,5001.01—10000元部分,按40%补助;10000.01-20000元部分,按50%补助;20000.01—30000部分,按60%补助。累计最高补助10000元。
教职工参保后享受保障待遇不受工作单位变动的限制。保障期内不办理退保和新增人员的参保。
五、工作要求
1.做好宣传动员
各单位要切实做好组织、宣传、动员工作,让每一位职工了解互助保障的意义和内容,动员符合条件的教职工会员加入互助保障。
2.填报参保材料
请各分工会填报本单位《参保职工名册》(纸质和电子版各一份),于12月7日前报校工会。
《参保教职工名册》可直接到校工会网页下载空白表格(省总工会统一制作,填报时切勿更改格式)。
3.保障金缴纳
各单位上交电子和纸质《参保职工名册》同时将本单位保障金缴纳到校工会办公室。
请各分工会落实专人负责教职工大病互助保障的具体工作,及时将经办人员的联系电话、邮箱告知校工会。
校工会联系人:姚威,联系电话:88213081 
 
 
                                                                               浙江外国语学院工会   

                                                                                 2018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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